裁判要旨
亦庄律师导读:两个企业互负债权债务且先后破产,在先破产的企业不能主张以其对在后破产企业的全部债权,抵销在后破产企业对在先破产企业按破产清偿率计算的债权。
案情简介
一、2016年,法院裁定中度旅游公司进入破产重整,并指定了管理人。龙泉谷公司向中度旅游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最终确认债权额为115723995.09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30%,故龙泉谷公司应得的清偿额为34717198.53元。
二、2018年,法院裁定龙泉谷公司进入破产重整,后重整失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中度旅游公司向龙泉谷公司管理人申报其垫付的工程款债权,债权额为34802656.80元。中度旅游公司主张该笔债权没有提供相关转账凭证,因此对该笔债权予以确认。
三、2018年7月9日,中度旅游公司向龙泉谷公司的管理人发出《债权债务抵销通知书》,主张将中度旅游公司应收龙泉谷公司债权金额34802656.80元与龙泉谷公司在中度旅游公司所得的清偿款34717198.53元进行抵销。
四、2018年7月15日,龙泉谷公司管理人回函称,中度旅游公司主张抵销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中度旅游公司的债务未予确认,故不同意抵销。双方就该问题产生争议。
五、龙泉谷公司管理人诉至三亚中院,请求确认中度旅游公司的抵销行为无效。三亚中院支持了该诉讼请求。
六、中度旅游公司不服,上诉至海南高院,海南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破产债权人可以行使抵销权即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全部清偿,显然构成个别清偿。此种情况下,破产法仍赋予债权人抵销权的原因在于,如债权人无法行使抵销权,破产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全额清偿,而在破产清偿率极低的情况下,债权人对破产债务人的债权却只能得到一小部分清偿,对债权人而言,显然有违公平原则。因此,破产法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赋予债权人法定抵销权,从而保证债权人和破产债务人的债权得到同等程度清偿。
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龙泉谷公司对中度旅游公司的债权原本为115723995.09元,中度旅游公司破产后,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30%,故龙泉谷公司对中度旅游公司可得债权为34717198.53元。而中度旅游公司主张抵销的债权是尚未经过破产清算的债权。如此种情况认定两笔债权可相互抵销,则意味着中度旅游公司的债权得到了全部清偿,而龙泉谷公司的债权仅清偿30%,对龙泉谷公司而言,明显有违公平原则,也与《破产法》第四十条的立法目的相违背。同时,中度旅游公司对龙泉谷公司的债权尚未得到破产管理人的确认,中度旅游公司以通知的方式行使抵销权与法律规定不符。因此,两审法院在判决中均认为两笔债权不能相互抵销,中度旅游公司的抵销行为无效。
作者 | 李舒 张德荣 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