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庄律师法律攻略|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的解决路径

来源:亦庄律师   日期:2021-11-10

  

  专利法第16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案由,截止2021年8月13日,该案由下上网案件156件,从近年来案件分布来看,呈现逐步增长之势。


  署名权虽是一种人身权利,也可以转化为财产权益,因为一个职工作为一件好的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其在行业内和声誉和职场是大有脾益的,因此越来越被认识到其重要性,纠纷就多了。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起诉一方几乎全是员工,类型主要有真正的发明人并没有署名,在专利文件上署名的并非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不是发明人,或真正发明人以前是发明人,离职以后被删除。员工一般是科研人员,这里包括一般员工、技术经理、项目负责人、高级实验师、总经理、工程师等。员工提起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诉讼请求一般包括要求企业停止侵权、恢复署名,赔礼道歉;也可以要求企业支付维权合理费用(律师费、差旅费等)。署名权被侵犯,与员工是否在职、与是否为职务发明创造无关。


  如果你的署名权被侵害,可以通过以下路径维权:


  只有在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对创造出与已有成果的技术差别作出了创新性劳动的人,才是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并依法享有该项发明创造的署名权。是否为涉案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首先要对技术方案(专利文件和原告参与的相关专利技术方案)进行比对,具体分解为以下几点:完全相同——原告是否就涉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做出过创造性贡献;或,部分相同——相同的部分是否是涉案发明专利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实质内容,如果是,原告是否就该实质性特点做出过创造性贡献。


  一切可以证明你参与发明的纸质文件(图纸等)、电子文件、工作记录(不限于实验记录)等要留存,所有证据都是有证明力的,但是也需要相互印证。以下内容是经法院确定的不能单独证明是发明人的证据。


  1、仅有技术交底书,没有形成时间,无法证明产生于专利申请之前,且共同发明人也不认可的情况下,不能证明是唯一发明人。

  2、QQ聊天记录只能客观反映当时的技术沟通过程,不能证明发明创造的构思归属。

  3、团队接受了具体的研发任务,还需要证明原告本人接受了具体的何种研发任务。

  4、单纯制作机械图纸,这一工作不是专利发明意义上的技术研发,而是一种执行特定任务要求的工作。

  5、《任命书》只是载明只是工作职责,不能直接体现参与研发工作。


  企业在此类纠纷中更具取证优势,一个负责任和公义的企业是会用规范的规章制度,以及双方达成合意的合同,对发明人、设计人的署名权予以规定或约定,使之有据可循,减少和避免纠纷发生。尊重知识产权,尊重研发员工,这样企业整体将在发明创造上更具积极性和创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