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庄律师法律攻略|公司经营管理中典型民事法律风险

来源:亦庄律师   日期:2021-11-16

  

1、经营中“一司独大”。


实践中,有的公司不管规模多大,都只注册一个公司进行经营。这样做有综合成本、摊薄利润从而降低税负等好处,但同时存在某一个项目经营不善,让整个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建议: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要根据项目、业务规模、业态等在综合企业税负等因素的前提下,成立不同的子公司,以使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和母公司之间形成民事责任的隔离,从而降低整个企业的风险。


2、分支机构授权管理不严格。


现实生活中,有的公司会有很多诸如项目部、分店等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的属于挂靠或承包经营,由于分支机构授权管理不严格,合同盖章随意等导致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例也是非常多的。


除了上述员工的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即使员工犯罪,单位也要担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四条规定: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


实践中,亦庄律师有如下案例: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犯罪,受害人要求公司承担责任,法院予以支持。张某是某旅行社门市经理,其先后收取数十人“旅游保证金”,并将上述内容填写在旅行社的旅游合同上,对此旅行社毫不知情。张某让客人将几百万保证金打到其指定账户,后到期后未返还。案发后,张某因在其他旅行社的此类行为,被判职务侵占和诈骗罪入狱。对张某在此案中的行为,仍在侦查中。交纳保证金的客户起诉旅行社,要求返还保证金。旅行社认为此系张某犯罪行为,非旅行社收取保证金,应当先刑后民,在刑事案件中处理。法院最终判决旅行社退还保证金并赔偿利息损失。


建议:1.企业要有合同模板,要求各分支机构严格按企业模板签订合同;2.企业要有严格的合同审批、用印流程;3.企业对外要明确公示分支机构的权限范围,以避免因分支机构越权或滥用权力行为造成整个企业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