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庄律师法律攻略|公司登记的过程中隐瞒、弄虚作假的,公司有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等行为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有需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风险

来源:亦庄律师   日期:2021-12-2

  三、公司登记的过程中隐瞒、弄虚作假的,公司有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等行为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有需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风险

  公司在申请登记的过程中,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况的,或者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公司会受到行政处罚,法定代表人也可能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因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除非当事人认为行政处罚不妥而起诉作出处罚的机关,否则处罚信息一般不公开,因此暂无相关案例。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因不履行判决、欠缴税款、进入破产程序等公司事务,被法院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的风险

  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有被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或者不得离开住所地的限制和约束:(1)公司有未了结的民事诉讼或者公司不履行生效判决时,司法机关有权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2)公司有公司欠缴税款的情况时,税务机关可以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的强制措施;(3)如果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不经法院许可,法定代表人不得离开住所地。

  公司未执行生效判决,法院对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一并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高消费行为;

  王荣法、广西北部湾邮轮码头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桂执复20号】

  案件事实

  王荣法为金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11月21日,北海海事法院作出(2017)桂72执恢8号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金程公司及其当时的法定代表人王荣法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2018年1月8日,被执行人金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陆金元。王荣法以其为挂名法定代表人,以及公司已经变更法定代表人为由,对法院的限高措施提起复议。

  裁判要旨

  北海海事法院的限制消费令作出时,王荣法仍为被执行人金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程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王荣法作为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现王荣法以不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之前也只是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并没有参加公司的实际经营,没有参与和邮轮公司之间的纠纷等为由,请求撤销北海海事法院(2018)桂72执异15号执行裁定,解除对其的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不符合《限高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解除限制消费令法定条件。因此,王荣法的复议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