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百度餐饮公司于2012年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餐饮管理、餐饮服务等。京百度第一、三、七、八分公司分别于2012年、2013年、2014、2015年注册成立。上述五公司在所经营的店铺名称、装潢、广告宣传、微信公众号、美团APP等处使用大量“百度”“百度烤肉”“百度食糖”“”等标识。
百度公司遂将五公司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百度公司提出诉讼请求:
1.给予“百度”商标在“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以驰名商标保护;2.判令五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百度”商标专用权的行为;3.判令五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4.判令五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495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费用5万元;5.判令五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百度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将“百度”作为其核心注册商标标识来使用,经过长期、广泛地持续使用和宣传推广,“百度”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认可度。
此外,多份生效判决曾先后认定第1579950号“百度”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已构成在“以计算机信息网络方式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的驰名商标。
故在五公司注册成立及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百度公司注册和使用在“以计算机信息网络方式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的涉案商标已经成为中国境内相关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五公司的被诉行为已经破坏了“百度”商标与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之间的直接密切联系,减弱“百度”商标的显著性,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情形。因此,五公司的被诉行为侵犯了百度公司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五公司使用与“百度”相近似的“京百度”作为企业字号,具有攀附百度公司“百度”商标声誉、搭便车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五公司与百度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对五公司的投资或经营主体产生误认,造成服务来源的混淆,且五公司亦明确表示认可其使用的现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同意变更企业名称,故百度公司主张五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百度”文字构成不正当竞争,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因五公司的被诉行为侵犯了百度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百度公司的合法利益,并对其商誉产生不利影响,故五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五公司侵犯百度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攀附百度公司商誉的主观恶意明显,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客观上其也通过开设多家门店实施被诉侵权行为,不仅减弱了百度公司“百度”商标的显著性,且不正当利用了百度公司的市场声誉,获利数额大,侵权情节严重,故根据我国民法典、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以加大对恶意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
依据五公司提供的财务账簿、纳税申报表等证据,认定五公司侵权期间的年平均营业利润为30余万元,五公司的侵权持续时间五年多,同时考虑到百度公司的涉案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五公司的侵权情节、侵权获利及给百度公司造成的损害等因素,酌情确定百度公司的涉案商标对五公司侵权获利的贡献率为35%及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最终认定五公司应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30余万元。
来源 | 知产北京编辑 | 季文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