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被告游某提出银行未向其交付合同文本,其对合同内容不知情的辩解未获法院采信,法院以交付合同文本并非合同的成立要件为由,依法判令被告游某返还借款本金36195.4元及利息、罚息等费用。
经审理查明,游某因个人经营需要向原告某银行申请贷款,与原告网上在线签订了《个人授信合同》、《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游某向原告申请个人经营贷款39000元;贷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8年11月28日至2019年5月28日;贷款利率为年利率9.8003%,逾期贷款的逾期罚息利率按计收罚息之日的贷款执行利率加收50%。2018年11月28日,原告依约向被告的银行账户发放了39000元贷款 ,但被告游某未归还全部借款本金,截至起诉时,被告尚欠借款本金36195.4元,利息、罚息共计3775.3元。为此,原告某银行诉至人民法院,诉请被告李某返还借款本息。
庭审中,被告游某辩称,其通过网上在线签订了借款合同,银行并未向其交付合同文本,其对合同内容并不清楚。故双方之间未能成立借款合同关系,原告恶意拒绝交付合同文本致使合同无效,法院应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认为,其一、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游某在线签订的《个人授信合同》、《个人借款合同》,均系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且某银行实际发放了贷款15万元,双方也已实际履行,应认定合同有效。其二、交付合同文本并非合同的成立要件,而只是从合同义务。从对合同的重要性而言,从合同义务明显附属于主合同义务,未交付合同文本虽存在瑕疵,不能以未履行从合同义务来对抗履行主合同义务。其三、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角度看,原告选择在线签订合同是金融借贷领域发展趋势,在线签订合同足以证明双方达成合意。在原告已经履行发放贷款义务,借款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如强制要求必须提供书面合同文本,显然是对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干预,也不利于当事人对合同的合理信赖,有悖于双方签订合同的初衷,不利于交易安全。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书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陶然 刘凌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