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群体因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易受好奇心理及从众心理的影响而传播谣言,其中不乏含有性暗示内容的“黄谣”。造谣的背后,是一种对自己内心深处的不满和不安,不仅会给他人造成严重伤害,也会对清朗的校园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如果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还会构成名誉权侵权。近日,延庆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判决被告小东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相应费用。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13岁的初中女孩灵灵从同班同学的口中得知,同年级的男生小东编造了关于她的谣言,并在校园内向同学散布,谣言内容则是包含性暗示的“黄谣”,用词低俗且极具侮辱性。灵灵第一时间将这件事告诉了老师,随着校方调查的深入,小东最终承认了自己给灵灵造谣的事实,并在接受了老师及家长的批评教育后向灵灵道歉。但负面的校园舆论并未因小东的道歉而停止发酵,灵灵在校园里依然遭受着不明真相同学的小声议论和异样目光,承受着巨大的身心压力,并罹患童年期情绪障碍,多次实施自残行为,家长无奈为其办理休学。经过治疗后的灵灵返回校园,但依然无心学习、情绪低落、难以入眠、焦虑不安。2023年底,灵灵将小东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并赔偿人身损害费用。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东编造了关于灵灵的不实信息并多次在校园内向同学进行传播,使用具有强烈侮辱性的词语和极具冒犯性的语言对灵灵进行否定性评价,其行为具有损害灵灵名誉的故意,存在明显过错。而关于灵灵的社会评价是否因此降低,则应从谣言的传播范围及负面影响两方面分析判断。
关于传播范围,未成年人仍处于成长阶段,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受其年龄特点及心智水平的影响,该群体表现出的求知欲、想象力及好奇心本就强于成人,且因身处校园长期进行集体生活,未成年人更易受从众心理的影响。正因如此,谣言在未成年人群体中的传播能力更强,传播速度也更快。本案中,小东曾多次在校内不同场合毫不避讳地将关于灵灵的谣言传播给多名同校学生,且未对被传播者进行过任何禁止转述的要求,其行为势必会导致该谣言在学生群体中快速传播,知情人数不断增加。关于负面影响,在青春期阶段,伴随着身体的发育和性别意识的萌动,少男少女们对于两性相关的词语和知识有了初步认识,对异性交往产生着强烈的好奇,而由于掌握的知识尚不全面,且在青春期发育中遇到困惑和疑问无法得到解答,导致处于该成长阶段的孩子们在逆反心理的作用下更加关注并极易放大、过度解读甚至曲解含有性内容的信息。在这种氛围下,学生群体中突然出现的与性相关的谣言即“黄谣”,则会因其独具的内容模糊性、私密性和不可求证性等特点,直接导致被造黄谣者处于被“凝视”、被质疑、被误解及被恶意评价的境地。
本案中,灵灵生活中的绝大部分时间是在环境较为封闭、人员相对固定的校园中度过的。因此,对于她而言,同学关系便是其现阶段能参与的最主要社会关系,其接受的评价亦绝大部分来源于身边的同学,在这样的客观环境下,对于事发时刚满13周岁正处于青春期的灵灵而言,当关于她的“黄谣”开始在同学中传播时,无异于遭遇了一次社会性死亡,声誉毁损、形象崩塌、评价降低却无从自证,即使小东事后的道歉行为也难以在短时间内起到消除谣言影响、阻却灵灵社会评价降低的作用。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九百九十八条及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小东的行为已对灵灵构成名誉权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示:
“黄谣”并非新生事物,从古至今,不乏女性被其“围猎”的事例。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社交媒体的兴起,“黄谣”的罪恶之手开始伸向校园里的未成年人,并常常演变为校园欺凌事件,利用青少年心智发育不成熟的特点,引发不良校园舆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破坏清朗的校园环境。未成年人在遭遇言语欺凌或者被谣言恶意中伤后,不应过分沉溺于悲伤及负面情绪中,应努力克服内心的恐惧和羞耻心的束缚,积极向老师和家长求助,并注意留存证据,坚定地使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身人格尊严。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作者:吕行菲 来源:延庆法院
责任编辑:赵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