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庄律师事务所法律攻略|单位如何确认职务发明创造,保护创新成果

来源:亦庄律师   日期:2021-11-8

  职务发明创造,是企业单位投入技术人员、资金、技术、设备、原材料以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形成技术方案,对于企业单位推出创新产品,增强技术实力,形成竞争优势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应形成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形成职务发明创造过程的规范管理,有序留痕,形成职务发明创造的有力证据链条,以避免和减少争议。


  根据专利法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属于职工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的认定,需要考虑以下因素:职工的岗位、职务、工作职责,工作内容中体现的立项、研发过程、结论以及所形成的技术方案,技术方案与争议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同或等同。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的认定,需要考虑:安排了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该任务形成的技术方案,技术方案与争议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同或等同。


  员工离开原单位一年内作出的、与原单位本职工作或者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的认定,需要考虑以下条件: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在职工离职后一年之内,与职工在原单位的本职工作和分配的任务有关。判断是否“有关的发明创造”时,应注重维护原单位、离职员工以及离职员工新任职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作出认定:一是离职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的具体内容;二是涉案专利的具体情况及其与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的相互关系;三是原单位是否开展了与涉案专利有关的技术研发活动,或者有关的技术是否具有其他合法来源;四是涉案专利(申请)的权利人、发明人能否对专利技术的研发过程或者来源作出合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