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知寰律师事务所收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1民初5012号民事判决书,黄继保律师代理曲女士作为原告提起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东城法院判决:一、撤销被告吴xx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x号院x号楼x层x单元x号房屋转让给被告吴x的行为;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吴x和被告吴xx将登记在被告吴x名下的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x号院x号楼x层x单元x号房屋恢复登记至被告吴xx名下。当事人曲女士作为原告提起本诉达到了预期效果。
曲女士因委托吴xx购买基金无法返还本金而提起在前诉讼,在前生效判决认定吴xx没有完成委托,判决吴xx返还曲女士委托款250余万元。在该生效判决之前吴xx已将名下房产赠予给其母亲吴x。在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曲女士对被告吴xx享有有效债权,吴xx将其房产转让给其母亲的行为系无偿转让其财产,吴xx的无偿转让行为损害了原告债权的实现,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原告曲女士主张撤销吴xx的上述转让行为,具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办理该案的过程中,黄继保律师认为,由于确定吴xx应向曲女士返还委托款250余万元的判决下发日为2022年1月,而吴xx将名下房产赠予其母亲的时间为2019年5月,因此,在赠予房产之时,吴xx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应向曲女士返还委托款,曲女士是否对吴xx享有有效债权,成为本案的焦点。
为了说服法官,黄继保律师先后调取吴xx在朝阳区婚姻登记处与其前妻于2019年4月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并调取了吴xx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基金从业资格,向一审法院递交了《关于吴xx在涉案房产赠予时涉案债权已经确定,吴xx对此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意见陈述》,得到一审法院的采信。在意见陈述中,黄律师详细阐释吴xx作为专业人员,对其违约行为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是明知的,且已经发生通过离婚、转让房产、举家出国等方式规避自身应承担的债务,其无偿赠予房产的行为应予撤销,以保障原告债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