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继保律师代理桂林小南国二审与上海小南国达成和解,南北“小南国”之争落下帷幕

来源:亦庄律师   日期:2023-6-6

一、争议的源起

  2000年4月上海小南国在“餐馆、旅馆”等类属上申请注册“王氏小南国”、“海派小南国”商标;2004年3月申请注册“小南国”商标;2010年9月申请注册“上海小南国”商标。其中“小南国”商标于2010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广西、桂林自古以来被称为“南国”,《南国早报》是当地政府机关报。当地公园、植物园种满红豆树,“红豆生南国”的诗句是其形象的写照。基于此,桂林小南国的创始人谢一佳女士有意创办含有当地特色的“南国”餐馆,又认为加上前缀“小”称为“小南国”更能彰显亲民、实惠的特点,“桂林市小南国餐馆”应运而生。桂林市小南国餐馆于2002年1月注册设立,并在门头、招牌、店内装饰上标识“小南国”;2003年11月更名为桂林市小南国饮业有限责任公司,并陆续开设了系列分公司。桂林小南国主营桂林本土家常菜,2006年9月开始开始在桂林市和广西区获得各类荣誉,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

  2021年3月,上海小南国依据上述商标,主张桂林小南国使用“小南国”标识和“小南国”公司名称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一审判决内容及存在的争议

  2022年9月,海淀法院出具一审判决书,认为桂林小南国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要求停用“小南国”标识以及包含“小南国”的公司名称,并承担一定赔偿。

  一审判决的主要依据,是由于上海小南国享有在先的“王氏小南国”、“海派小南国”商标,“小南国”是该两枚商标中的显著部分,桂林小南国使用“小南国”标识及字号的行为,与“王氏小南国”、“海派小南国”构成近似,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黄继保律师作为桂林小南国的代理人,认为一审判决对于桂林小南国过于严苛,特别是要求桂林小南国停用公司字号没有依据,于是在与当事人协商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黄继保律师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桂林小南国将“小南国”作为企业名称注册有合理、合法的理由,属善意使用,桂林小南国于2002年1月注册“小南国”企业名称,至今已经持续使用20余年,并取得很多荣誉,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

  (二)“王氏小南国”、“海派小南国”商标与“小南国”标识、字号区别明显,多了“海派”、“王氏”作为定语修饰,消费者不会将“桂林市小南国饮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小南国”与之相混淆。

  (三)现有裁判规则是企业名称与在先商标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且知晓该商标的存在,存在搭便车的恶意,方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不属于此类型。

  (四)上海小南国不能证明,在2002年1月“桂林市小南国酒家”注册之前,“海派小南国”、“王氏小南国”在餐饮行业已经使用并在全国及广西、桂林地区为人所熟知。

  三、力促二审法院主持调解

  二审受理之后,“王氏小南国”、“海派小南国”商标因为三年不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撤销。而一审判决正是依据这两枚商标,判决桂林小南国不具有在先字号权,也不构成标识在先使用。

  二审程序中,黄继保律师再次陈明一审判决存在争议的地方,特别是停用桂林小南国字号的不合理。而且,“王氏小南国”、“海派小南国”已经被撤销,上海小南国怠于使用商标,被撤销的商标依法不应该成为桂林小南国在先字号权和标识在先使用的权利障碍。在与二审法官的沟通中,黄律师请求法官基于本案事实,关注民生,不能简单走流程了事,至少应保留桂林小南国字号。

  经过沟通,二审法官同意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一审判赔数额不变、各自承担预交诉讼费情况下,桂林小南国继续使用“小南国”公司名称。

  四、办案心得

  本案经过二审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桂林小南国的公司字号得以存留,持续经营20余年的公司字号没有毁于一旦,这也许是代理的最终价值。

  在二审维持率如此之高的情况下,如果二审没有达到调解,本案大概率仍然会维持。因为商标权自撤销之日起无效,而不是自始无效,起诉日商标仍然是有效的,商标专用权不受影响。

  因此,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有时需要通过博弈的方式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特别是在一审判决不利的情况下,刚柔相济,通过沟通达成二审调解,是一种好的策略,也需要沟通的智慧。

  桂林小南国经过这场诉讼,痛定思痛,目前正进行品牌升级,并创立了自己的新品牌“欣桂厨”与公司字号结合使用,桂林小南国的商誉将在“欣桂厨”品牌里继续进行延续、累积和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