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继保律师因承办桂林小南国与上海小南国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受到媒体关注,中国知识产权报对本案进行了报道,并接受了该报的采访。
虽然本案在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但黄继保认为桂林小南国自始善意,构成商标在先使用,并享有在先字号权。
黄继保律师认为:商标权人应“行权有界”,对于含有“南国”这一具有地域指示意义、显著性并不高的商标,应尊重其他市场主体的使用历史,而不应垄断性使用和维权。对于裁判者,更是需要有智慧和悲悯之心,以裁判权来主导争议主体间的利益平衡,而不是简单粗暴的一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