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当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时,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公司并入另一公司,接受被合并公司的公司,继续享有法人地位,被兼并公司的法人资格丧失,成为另一个公司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况下,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由吸收方承担。
司法实践:
多个案例表明,当被执行人的法人企业被吸收合并后,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存续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24年12月5日发布的案例中明确指出,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企业被吸收合并后,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存续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具体案例中,如某港口公司、某控股公司与某乙公司、某务公司执行监督案中,法院也支持了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存续法人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理论分析:
吸收合并后,存续法人继承了被兼并企业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因此存续法人应对被兼并企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追加存续法人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定主义原则,即仅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范围。
反对意见:
尽管有些案例中,法院未支持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如辽宁高院及营口中院认为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追加其他法人作为被执行人),但这些案例中的具体情况可能涉及其他法律问题,如程序性问题或实体争议。
申请执行人在法人企业被吸收合并的情况下,可以请求追加存续法人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结论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