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应当提交载有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如此规定是因为股东依法享有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是一项抽象的权利,不同于知情权等权利,股东一般并不能据此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行使。而判断该抽象请求权转化为具体权利的关键就在于股东会是否作出了具体的利润分配决议,如有,则股东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转化为具体的债权,股东方可请求公司按分配决议内容向其给付利润款。
其次,判断利润分配方案是否具体的关键在于能否综合现有信息确定主张分配的权利人根据方案能够得到的具体利润数额。本案中,案涉利润分配决议虽然没有规定每名股东可以分得的利润,但根据万城公司章程中“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据此是可以确定每名股东应得利润的。
故,案涉利润分配决议属于具体的分配方案,股东的抽象权利已经转为具体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