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不能限制或剥夺股东的知情权,原因如下:
股东知情权的性质: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的固有权利,是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经营管理以及进行利润分配的基础。它不依附于其他股东权利而单独存在,是股东实现其他股东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公司不得通过公司章程、股东协议、股东会决议等方式予以限制或剥夺。
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了有限公司及股份公司的股东知情权,但未规定“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等类似条款,表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旨在保护中小股东权利,保障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九条明确规定,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过,公司章程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不构成实质性剥夺的前提下,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细节进行一定细化,如明确查阅、复制公司资料的时间和地点等程序性规定。